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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江睿智/台北報導】 2012.06.01 03:10 am

  
經濟部國貿局近日修正輸往中國大陸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(SHTC)管制項目,國貿局長卓士昭昨(31)日表示,SHTC管制出口地將中國大陸除名,不過,廠商如果未經許可出口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至大陸,仍將遭受刑事處罰。

戰略性高科技貨品(SHTC)輸出入管理,主要為配合國際間防堵核子、飛彈、生化或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,加強對軍用品或軍商兩用產品輸出入管理。

依現行規定,輸出SHTC,無論是輸往管制地區或非管制地區,均須事先申請輸出許可證,審核該貨品的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人營業項目是否相符,最終使用人是否為黑名單管制對象等,才可以發證。

國貿局指出,目前台灣訂定SHTC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、北韓、伊拉克、古巴、蘇丹、敘利亞及中國大陸,但國際間包含美國、歐盟、日本或韓國等國家並未將中國大陸列入。

卓士昭說,依照我國制度,未經許可將列管的SHTC清單項輸出到管制地,處有刑罰;若未經許可輸往非管制地,則有行政罰。

因兩岸經貿往來頻繁,對國內廠商造成很大影響,甚至曾有美商併購台灣公司,在不了解此規定情況下將管制清單出口到大陸。

國貿局認為,台灣將大陸與伊朗、北韓並列為特定出口管制國家,除了與國際間出口管制現況不符外,也不利台灣廠商拓銷大陸市場。

因此,這次修正就是將中國大陸自SHTC清單出口管制地中除名,採取與國際同步作法。

不過,我對輸往中國大陸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,仍較其他國家嚴格。主要針對SHTC清單項目中的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,未經許可輸出至中國大陸,仍將遭受刑事罰,得依貿易法第27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分。

未經許可將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出口至其他國家則只有行政罰。

簡言之,未來針對SHTC管制清單中,未經許可將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輸出至中國大陸,仍將遭受刑事罰;其餘項目則均以行政罰議處。

此外,對於SHTC出口簽證的核發,國貿局將採行新便民措施,即對於過去實績良好企業,如台積電、聯電、台塑等企業,發給效期3年的輸出許可證,即輸出SHTC項目,不必再逐批申請、審查。


  
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

【2012/06/01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轉貼:http://www.fyjs.cn/bbs/htm_data/254/1206/70291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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